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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国家安全法》百问百答

马德里时间:2020-5-25 21:49| 发布者: lcw7612| |来自: 华侨快报

  1.为什么要制定《国家安全法》?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61.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61.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2节专门对国家安全情报信息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1条规定,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二是第5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三是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四是第54条规定,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62.什么是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1条规定,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其中,“统一归口”主要是指情报信息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不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全面性、集成性。“反应灵敏”主要是指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使用要紧紧围绕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要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作出及时反应,为开展相关处置工作提供情报信息支持和参考。“准确高效”主要是指情报信息具有很强的客观性、时效性,收集、研判情报信息的过程中,要保证情报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流转的效率,确保情报信息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运转顺畅”主要是指情报信息工作在运转过程中要尊重客观规律,形成并不断完善情报信息顺畅流转的制度机制。

  63.各有关部门的情报信息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2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64.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如何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开展情报信息工作,获取情报信息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第二层含义是,在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65.国家安全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4条规定,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情报信息的报送是连接情报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关键环节,只有保证情报信息报送的及时、准确、客观,才能确保情报信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66.什么是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3节专门对国家安全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5条规定,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二是第56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是第5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四是第58条规定,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7.制定完善国家安全风险预案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5条规定,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建立健全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制度,有利于未雨绸缪,及时、准确地识别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风险,将安全风险尽量消弭于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安全风险的危害程度以及管控这些风险的成本。制定完善应对国家安全风险预案,应当做到:一是始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二是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准确领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精神,严格贯彻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发展变化和现实任务需求制定并不断完善风险预案;三是始终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四是各级、各部门应当强化守土有责的意识,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要求和职责规定,借助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完善应对预案。

  68.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6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第一,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管控国家安全危机,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保障制度,都是至关重要的。要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全面收集整理与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信息、生态、能源资源、核等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相关的信息,并运用科学方法就这些风险的危害性和发展态势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第二,有关部门要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目的是保证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准确掌握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情况,并根据汇总的风险评估报告综合研判、统筹协调、科学决策。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决策的成效,有关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69.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第一,监测是准确预警和有效管控风险和危机的前提。各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孳生原因和发展态势各有不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跟踪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风险的种类和特点,通过精细划分监测区域和确定监测项目,建立起常态化、动态化的监测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对国家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为有效防范、化解和管控风险打下基础。第二,预警是指在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发生蔓延并造成现实危害之前,根据以往总结的规律或监测得到的可能性前兆,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发出紧急信号、报告危险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响应措施应对安全风险,避免国家重大利益因应对准备不足而造成损失。

  70.各部门、各地方如何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8条规定,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71.什么是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4节专门对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二是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三是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72.哪些事项应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73.什么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004年《关于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第412号令)第六十六项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由国家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审批作出了规定。

  74.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如何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法直接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作出审查决定,二是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明确有关审查标准和程序要求,领导或指导本系统的基层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作出审查决定。

  75.地方如何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是地方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重要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要依照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并严格遵守法定的范围、条件、程序,对于具体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如果中央部门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本领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还要结合本地实际来依法开展。

  76.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5节专门对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62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二是第63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三是第64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四是第65条规定,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五是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六是第67条规定,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七是第68条规定,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77.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2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是国家安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这一方面的制度,对于预警、防范、应对、掌控国家安全危机,能够起到更具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支撑作用。其中,“统一指挥”,就是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要依法服从统一指挥,不能各部门、各地方各行其是,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要在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工作中依法开展有关统一决策指挥工作,各部门、各地方要按照统一指挥,立足本部门职能和本地方实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协同联动”,就是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在危机管控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既注重相互协调配合,从全局、整体出发开展工作,又注重相互联系沟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机整体。“有序高效”,这是对整个危机管理流程的效率要求,是指应对国家安全危机和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政策的流程和要求,有序开展,并注重效率,确保有关危机管控措施及时执行、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管控效果。

  78.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时,如何实施国家安全危机管控?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3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79.决定国家进入非常状态的主体、权限和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4条规定,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80.国家进入非常状态后,有关机关可以采取什么特别措施?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5条规定,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第66条规定,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第68条规定,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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